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合同(精选34篇)
(6)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7)丙方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公司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2、丙方承诺与保证如下:
(1)本协议经其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2)有能力合理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预期需求;
(3)公司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后,严格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经营和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新增股东承诺:
4、新增股东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违反该项陈述和保证而给公司及其原有股东各方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
第五条 公司对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1、公司保证如下:
(1)公司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除向新增股东书面告知外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公司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
(3)公司对用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资产与资源,均通过合法协议和其他合法行为取得,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未向新增股东书面告知的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公司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
(4)公司向新增股东提交了截至 年 月 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及其股东兹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公司至 年 月 日止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
(5)财务报表已全部列明公司至 年 月 日止的所有债务、欠款和欠税,且公司自 年 月 日注册成立至 年 月 日止,没有产生任何未向新股东各方书面告知的额外的债务、欠款和欠税;
(6)公司没有从事或参与使公司现在和将来有可能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7)公司未就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新增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2、公司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第5.1条的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违反该项陈述和保证而给新增股东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
第六条 公司增资后的经营范围
1、继承和发展公司目前经营的全部业务:
2、大力发展新业务:
3、公司最终的经营范围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
第七条 新增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及后续发展
1、本次新增资金用于公司的全面发展。
2、公司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之后的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3、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多次募集发展资金。
第八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
1、股东会
(1)增资后,原股东与丙方平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决定。
2、董事会和管理人员
(1)增资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应进行调整,由公司股东按章程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选派;
(2)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丙方选派名董事,公司原股东选派名董事;
(3)增资后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由丙方指派,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可由原股东推荐,董事会聘用;
(4)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过 数通过方能生效,有关重大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3、监事会
(1)增资后,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推举,由股东会选聘和解聘;
(2)增资后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方名 ,原股东指派名。
第九条 本次增资的目的
本次增资除了继续发展公司的传统业务、增值业务外,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公司名称变更为有限公司。
第十条 投资方式及资产整合
1、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增加到万元。
公司应重新调整注册资本总额及股东出资比例,并据此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2、增资后丙方成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应由股东享有的全部权利。
第十一条 债权债务
1、本协议签署日前公司书面告之丙方的债务由增资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向丙方提供的文件,协议签署后发生的债务由增资后的公司承担。
2、本协议签署日前公司未告丙方的负债由公司的原股东自行承担。
公司在履行了该部分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公司原股东赔偿由此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3、丙方债务应由丙方自行承担。
4、在书面文件中未批露的或有债务和其他法律纠纷由公司的原股东承担。
公司在履行了该部分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公司原股东赔偿由此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
1、增资各方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条约定缴足出资后,日内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经修订的章程将替代公司原章程。
2、本协议约定的重要内容写入公司的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登记的变更
1、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应决议后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各股东应全力协助、配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如在丙方缴纳全部认购资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则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一旦协议解除,原股东应负责将丙方缴纳的全部资金返还丙方,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有关费用的负担
1、在本次增资扩股事宜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工商登记变更费等)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当该项费用应由各方共同或公司缴纳时)。
2、若本次增资未能完成,则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保密
1、本协议任何一方(“接受方”)对从其它方(“披露方”)获得的有关该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它保密事项与专有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保密资料。
2、上述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资料:
(1)能够证明在披露方作为保密资料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为公众所知悉的资料;
(3)接受方从对该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3、各方均将制定规章制度,以使其本身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它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4、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1)把资料透露给任何关联公司、贷款人或财务筹资代理机构、双方可能聘请的雇员和顾问或一方预期向之转让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任何第三方;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的业务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并且这些人或实体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等资料的保密性;
(2)在法律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或任何有关机构或部门。
但是,被要求作出上述透露的一方应在进行上述透露前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其它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包括协议各方违反其于本协议第二至四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止一方违约,则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允许的、相当于因违约而给其它方所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2、尽管有以上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因本协议而就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对其它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