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监护抚养见证协议(精选3篇)
孤儿监护抚养见证协议 篇1
监护抚养
见证协议
协议各方人员身份信息
立协议人,系之母,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立协议人,系胞兄,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立协议人,系之母,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立协议人,系之父,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立协议人,系胞妹,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见证人,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见证人,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被监护人,女,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身份证号。
立协议人承诺
为了今后的健康幸福成长,以上五位立协议人共同郑重承诺如下:
一、订立本协议之时,本人神志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订立本协议之时,本人未受欺诈及胁迫。本协议中的每一项条款皆出自于本人自愿。
三、本协议中的每一项条款皆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人理解本协议中每一项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其后果。
五、本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愿接受协议的法律约束。
六、本协议自五位立协议人全部签字之时起即刻生效。
七、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协议生效后至自动失效前,将始终并且不可撤销地维持效力。本人放弃对于协议效力的任何抗辩权利。
七、本协议自X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或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起失效。
,女,汉族,年月日生,年月日卒,身份证号。
,男,汉族,年月日生,年月日卒,身份证号。
年月日,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__年月日,与婚后育有一女彭小妹。
现因于年月日不幸早逝,于年月日不幸早逝,关于两人遗孤监护、抚养及其他事宜,经、五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监护
一、因奶奶、外婆、外公三人均年事已高,恐日后无法承担监护责任,现共同推选大伯担任小妹的监护人。
二、大伯愿意在第五条所列四项条件全部成就之后承担监护责任,担任小妹的监护人,直至小妹年满十八周岁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止。
三、奶奶、大伯、外婆、外公、小姨应共同、主动、尽早向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书面申请由彭大伯担任监护人,并共同配合提供申请所需各类材料。
四、奶奶、大伯、外婆、外公、小姨应共同、主动、尽早向小妹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社保部门、教育部门申请孤儿身份认定及孤儿养育费、孤儿医疗保障、孤儿教育保障、城镇居民保险补助,并共同配合提供申请所需各类材料。
五、自下列所有条件均成就之时起,大伯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1、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书面同意由大伯担任监护人;
2、民政部门认定小妹的孤儿身份;
3、民政部门核定小妹的孤儿养育标准并确定大伯为孤儿养育费接收人;
4、社保部门核定小妹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在大伯承担监护责任条件成就之前,奶奶、外婆、外公三人自愿依法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三人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七、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彭大伯过世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的,彭小姨自愿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
八、小妹年满十八周岁前,如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抚养
一、共同生活
1、现小妹随大伯共同生活,大伯照顾小妹日常饮食起居、指导其学习及为人处世。
2、大伯如因自身或家庭原因,无法继续与小妹共同生活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外婆、外公、小姨,协商共同生活人选变更事宜。
3、外婆、外公、小姨如需与小妹共度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的,应提前向大伯提出。在不影响小妹学习的情况下,大伯应予以同意并协助接送事宜。
4、小妹年满十四周岁时,在其他立约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自行选择共同生活对象。
二、抚养费
1、外婆、外公、小姨三人于20__年2月起,每月30日给付大伯800元作为小妹的当月抚养费,直至小妹年满十八周岁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止。未按期给付的,经监护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付的,以未给付抚养费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2、如外婆、外公、小姨与小妹共同生活大于等于3天的,则以实际共同生活天数为准,按比例减少给付当月抚养费。
3、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及小妹成长因素,月抚养费金额每年增加50元。
4、小妹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抚养费,视当时的生活、居住情况,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协商。
三、教育费
1、教育费包括学杂费、教材费、学校伙食费、学校住宿费、学校生活费、校服费、课外活动费等由学校收取的各类费用及课外辅导费、课外书籍报刊费等课外费用。
2、教育费发生时,由大伯先行代为支出。每个季度末,大伯应将当季发生的教育费以书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关收费票据。如没有票据的,应予以说明。外婆、外公、小姨应于每个季度末支付当季发生的所有教育费的一半。未按期给付的,经监护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付的,以未给付教育费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3、课外辅导费及课外书籍报刊费,需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后,再行支出。
4、小妹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教育费,视其当时的学业情况,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协商。
5、如可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助学计划的,各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如因一方怠于申请或怠于提供材料而未能获得助学计划的,由怠于申请方支付助学计划范围内的所有费用及补助。
四、医疗费
1、医疗费指小妹因意外或疾病而发生的门急诊、住院费用及自购药费,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赔付之后,实际支出的费用。
2、门急诊医疗费及自购药费发生时,由彭大伯先行代为支出。每个季度末,大伯应将当季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及自购药费以书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关收费票据。如没有票据的,应予以说明。外婆、外公、小姨应于每个季度末支付当季发生的所有门急诊医疗费及自购药费的一半。未按期给付的,经监护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给付的,以未给付的门急诊医疗费及自购药费为计算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3、住院医疗费发生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大伯应于发生前通知外婆、外公、小姨中的任意一人,并共同商定诊疗方案。如情况紧急,大伯应于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外婆、外公、小姨。住院医疗费低于3000元的,外婆、外公、小姨参照门急诊医疗费的支付方法支付。住院医疗费大于等于3000元的,外婆、外公、小姨三人应即刻支付院方实际收取的住院医疗费的一半。先行支付之后,收到各类保险赔付或社会救助的,于实际收到赔付或救助款的当季度末,由大伯以书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并出示相关赔付或救助票据,按各半承担的原则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4、小妹住院治疗期间,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等任何一方均有不可推卸的探望、陪同义务。非共同生活方不承担探望、陪同义务的,则需承担所有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