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协议书(通用31篇)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如遇雨天、不可抗拒原因以及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增加或发包方负责的土建工程项目未能交付使用等原因工期则顺延。
第三条 合同价款与承包方式
1、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 )。
2、承包方式: 包工,包安装含辅材材料。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
第四条 合同价款调整
1、 因设计变更修改﹑签证﹑增加工程量,双方进行合同总价调整。计算口径按合同原概、预算计取标准。
2、如发生以下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 国家计划重大调整。
(2)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除此之外,不进行合同总价调整。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
1、 工程款支付方式:转账。
第六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以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达到电力部颁的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的合格条件。并接受发包方的现场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安全施工
1、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2、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电力行业安全作业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担因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而造成事故一切责任。
第八条 设计变更
1、承包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有关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改,应及时向发包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承包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3、设计变更内容:(1)工程量增减;(2)取消或增加某一项目;(3)杆塔及基础形式变化;(4)线路长度增减等。
4、由于发包方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竣工结算
1、工程款结算
自签订合同日三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造价总额50%款,即人民币: ;待工程俊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额30%款,即人民币: ;验收合格通电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总额20%款,即人民币: ;付清合同款7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方或承包方应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且满足南宁供电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广西电网投标资质合格供应商范围。
2、由承包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发包方代表拒绝验收,由承包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3、由发包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不满足南宁供电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不具备广西电网投标资质合格供应商范围,承包方可以拒绝安装,由发包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如发包方不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物资,承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责任
发包方责任
1、负责办理该工程的申报手续、供电行政收费、有关城建开挖、恢复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2、经供电局有关部门会审同意的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如有变更,由发包方与供电局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施工期间,发包方应派工程负责人到现场以便联系工作。工程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因工程施工需要,则要服从停送电的安排。
4、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5、负责在承包方递交工程联系单或其它工程资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超出以上时限的作甲方默认处理。
6、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工期顺延,发包方应补偿承包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安装后影响到电网运行的,后果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责任
1、承包方要认真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供电局有关部门会审同意的方案施工,发现设计错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验收质量不合格者,其返工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
3、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负责施工场地清洁。
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验收不合格而延误的,每延迟一天,承包方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
5、配合发包方办理停电接火手续。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一年(由工程验收合格送电运行24小时后算起)。
2、保修范围:承包方承建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方采购的设备除外)
第十二条 不可抗拒力
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__—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一条其他中第39款。
第十三条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应包括以下部分:
1、本合同文本;
2、施工委托书;
合同争议及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经双方协商不成,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
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除上述条款外,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整个工程施工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应互相协商解决,以便工程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交验收,保修期满自然失效。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工程协议书 篇11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下称甲方)
施工单位: (下称乙方)
甲方将 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责,同心协力按时按质完成施工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建设地点:
三、主要工程建设内容: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造价:
六、承包方式:
七、承包范围:
八、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 天。
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双方协商顺延工期,并确定顺延天数: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停工;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因雨天或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九、工程量的确认:
1、结算工程量由乙方在完成工程后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在接到报告后按施工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新增或改变工程量需由双方签证,并经双方签字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十、付款办法:
十一、甲方责任
1、甲方派出 为施工代表,负责甲方对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和协调。
2、开工前,组织各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交给乙方 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爆破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5、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6、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二、乙方责任
1、乙方派出项目负责人 负责乙方对本工程的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