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精选34篇)
2)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合同、规范要求采购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材料标准以甲方确认封样的实物为准。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十四小时以前通知甲方/监理检验。
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乙方不能擅自取走,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6) 乙方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乙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乙方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7) 乙方的材料及样品必须得到甲方审批认可才可用于本工程内。
8) 若甲方有所要求,乙方须立即向其提交其要求之工程设备和物料的订购单以证明自己已按进度表订购所需之物料/设备。
9) 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须在七十二小时内提交任何材料/设备及本工程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采购和分包合同、试验报告、证件、完税文件及已缴纳政府收费之文件等。
10)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1) 甲方、监理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乙方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12) 乙方负责材料的验货、收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若有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13) 乙供材料需要甲方批价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编制《全景批价计划》,批价应在事前进行,对于先施工后批价的,甲方有权拒绝认可。批价应优先在甲方提供的直采供应范围中选择,超出范围的乙方必须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书面说明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该单项分包总价20%的处罚。甲方完成批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工作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甲方给与批价意见后乙方在3天内未予以回复,视为同意甲方的审核意见。
14)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应符合环保要求,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人身伤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5) 材料/设备规格、品牌、产地、质量、包装等详细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如有),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更改。原装进口的材料/设备需提供以下原件:原产地证明、装箱单、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合格证、海运证明书。
16) 所用材料/设备须符合合同、双方共同确定的样板及乙方报价文件的各项承诺和相关规定。材料/设备进场时乙方须报经监理、甲方验收,包括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等。参与验收各方在材料/设备清单上共同签字,填写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但此等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7) 凡材料/设备未经进场验收/送检直接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且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次,相关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8) 乙方如提出材料/设备代用,须经设计、监理和甲方书面盖章同意方可采用。因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
19) 乙方不按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产地、质量、包装等供货,即为货不对板,即使所供材料/设备具备合法的许可证和采购渠道,甚至其质量相当于或高于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也同样认定为货不对板。发生货不对板(即使非乙方主观行为),乙方同意按下列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 材料/设备货到工地后,乙方须自检,如自检发现货不对板,无条件全部更换,工期不予顺延;
(2) 材料/设备货到工地施工前,乙方须通知监理和甲方验货,如监理/甲方发现货不对板,乙方除无条件全部更换,工期不予顺延外,并按货不对板材料/设备对应的合同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材料/设备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如监理/甲方发现货不对板,乙方除无条件全部拆除、修复、更换,工期不予顺延外,并按货不对板材料/设备对应的合同价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同样的材料/设备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货不对板,上述违约金加倍。
20) 如乙方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材料/设备属于三无产品,经监理/甲方确认后,乙方按该部分对应的合同价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1.3 样品
1) 本工程所需样品的提供及保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乙方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监理人/甲方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3) 乙方应当按照监理人/甲方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乙方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监理人/甲方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甲方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4) 监理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经甲方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乙方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乙方应当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5)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乙方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
6) 样品由甲方按工程需要决定由甲方\乙方\监理人负责存放。如果由乙方负责存放,乙方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责任。
7) 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11.4 检验、测试
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2)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和甲方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3) 如果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甲方有权向总乙方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4) 乙方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甲方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或其它缺陷。乙方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5) 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设备的,乙方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审核同意,但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未经甲方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视为不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 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甲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乙方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乙方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7) 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或将材料、设备报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甲方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乙方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
8) 乙方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发包方:
承包方:
年月日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篇2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