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通用31篇)
乙方的义务:
(1)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须履行的服务。
(2)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乙方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权,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__________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_____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甲方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乙方应尽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3)甲方的财产: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属于甲方的财产,并在实际执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4.甲方的权利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5.甲方的义务
(2)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协助:甲方应尽一切力量对乙方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条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 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