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理合同合集(精选30篇)
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声 明
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
(一)甲乙双方郑重声明: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本招标代理机构郑重声明: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没有也不会为本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保证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错、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若: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上述(一)、(二)、(三)、(四)项声明或承诺的,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自愿接受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甲乙双方都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但乙方不隶属于甲方。招标代理机构既要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乙方郑重声明:完全熟悉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并知道违反这些规定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
三、委托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内容为: 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一)拟定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二)发布(发送)有关招标信息;
(三)按规定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五)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和后勤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协标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资格预审报告);
(七)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八)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招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以及其他通知义务;
(九)草拟承包合同,协调合同的签订;
(十)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手续;
(十一)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十二)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为完成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乙方应委派有足够经验的专职经济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及委派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公开比选的应和《代理申请书》中的人员一致)到本项目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1人)
姓名: 身份证号:
2.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委派2名;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可委派3名;2亿元以上的,可委派4名) ①姓名: 身份证:
②姓名: 身份证:
③姓名: 身份证:
④姓名: 身份证:
四、代理期限
(一)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二)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乙方的代理资格不满足该项目要求的除外。
五、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8、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
3、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投标备案情况向委托人(甲方)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甲方审查同意;
6、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上一步没有备案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工作;
7、不得超越甲方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9、乙方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10、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于乙方专有。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切实履行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若的事项(义务);
12、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之【叁】收取。
【壹】规定收费标准;【贰】规定收费标准上浮 / % ;
【叁】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详见补充条款 % ;
(收费的依据为20xx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xx]1980号)和20xx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xx]857号)。公开比选的必须以乙方在《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另行约定的无效)。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分阶段或分标段招标的,完成一阶段或一部分标段可分批分期支付。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采用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签订并按规定备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不含所附的设计文件)后,不得再要求甲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
(五)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公告(招标信息)发布费用;
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协调合同签订等的费用;
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
4、招标会务、资料、食宿、交通等费用,但甲方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开标、评标场地费及规费,包括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中应由招标人(发包方)支付的部分;
6、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及招标失败后组织比选等的费用(因招标人的过错引起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后,由其依法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