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服务合同(通用31篇)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线材按磅重计交货,螺纹按理重计量交货。
第五条:标的物抽有权自买方提货时转移。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由卖方送货到买方书面指定地。
第七条:卖方提价的产品,买方应指定专人接收,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买方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收货,如该指定人员发生变动,买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送货时,买方指定收货人员如不在现场,应由买方负责人_________在送货单据上签字或加盖买方公章方为有效;如买方不能按前述约定办理收货手续,卖方有权拒绝交付该批货物。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运费、吊装费等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计_________元每吨。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照国家标准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异议收到货物7日内应书面提出,卖方无条件及时处理。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数量:货到工地后7日内买方付清货款免息。7日后结算价格以买方提货之日《我的钢铁》网站上公布的合肥地区最新钢材价格的基础上每天吨加价1.2元,从提货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责任:买方每次需要钢材的数量,品种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通知卖方,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如买方需要的规格合肥市场缺货,需要从外地购买,可延长5日)送货到买方,如因卖方接到供货通知没有及时给买方供货,造成买方停工的工期延误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卖方承担。
2、买方违约责任:
① 买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付清货款,7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还应向卖方支付未付款部分每天每吨千分之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产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卖方: 买方:
钢材买卖服务合同 篇17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
1.1 表中钢材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此单价为乙方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其中,基准价按照价格确定,综合费用包含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出库费、各项税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1.2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2. 合同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3. 质量标准: 。
(提示: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如约定螺纹钢GB1499.2-20__, 盘条圆钢/高线GB1499.1-20__及相关国家标准等。)
4. 计量方法
4.1 按理论重量结算;
4.2 按过磅重量结算;
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
(提示:应约定明确,如螺纹钢、圆钢、型材按照理论计量,高线以过磅实际重量计量等。)
5. 交货时间及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 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5.2 交货地点: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货物未交付甲方前,灭失、损毁风险由乙方承担。
(提示: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5.3卸货由 方负责,卸货费用由 方承担。
5.4 包装方式: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6. 验收:
6.1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
6.2 每批钢材的有效材质证明书等原件,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甲方收货人手里,必须确保质保书与钢材批号的对应。
6.3 每捆包装上至少须附有两个标签,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家、钢材牌号、炉批号、规格、重量等。
6.4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供货数量或重量,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查。
6.5甲方有权对初步验收合格后的产品交检验部门检验,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技术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货品按照合同6.6条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6 甲方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6.7 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产品经收货人对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检查合格后,由指定收货人在乙方出具送货单据上签字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产品签收的,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8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12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7. 货款结算与支付
7.1 本合同无预付款。
7.2 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提示:本条可根据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7.3 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款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如不适用分期付款方式,则本款删除)
7.4 支付方式: 。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证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7.5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乙方指定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及账号 。
7.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8. 甲方的义务
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应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8.4 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9. 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钢材必须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钢铁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9.2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并配合甲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9.3 乙方应做好所供钢材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料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