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争夺起诉状(精选31篇)
2、《仲裁裁决书》不能证实双方在事发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20__】宣劳仲裁字30号),仅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在案件发生时仍存在劳动关系(而第三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原告截至提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据该裁决书认定双方在事发时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3、有关被告所做的调查笔录,恰恰证明了第三人是去办理私事才发生的交通事故
被告到原告单位所做的调查笔录,两位证人与原告及第三人均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均未证实第三人在事发当日在原告处工作。且证人郭大明陈述第三人家住在五星,一般到儿子饭店里去。原告认为,第三人到儿子饭店去是为办理私事,不是回家。第三人在去儿子饭店的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被认定为在回家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4、没有证据证明到五星乡或__________办事处__________新村必须经过案发地。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有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照该条规定,事故的发生应当是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在从申请人处下班,更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在下班的必经途中发生事故。被告据该款规定作出认定书,显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 _____________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采信有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撤销该认定书为感。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抚养权争夺起诉状 篇10
原告:________________刘,女,35岁,汉族,广西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陈*,男,41岁,汉族,江苏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__年1月19日到南京市*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__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__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__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__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__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__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抚养权争夺起诉状 篇1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侯某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决原告按工伤十级赔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4月15日,原告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沙劳仲案字(20__)第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特依法向贵院起诉。
一、本案被告受伤治疗期间,均系由原告派人护理和照料。原告不应再赔偿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9.6元和护理费120元。
二、该仲裁裁决书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渝劳再鉴字[20__]1983号)裁决原告按工伤玖级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被告完全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