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机购销合同(通用34篇)
2、甲方负责复印机所需要更换消耗品与零配件(包括碳粉)、维修、保养及人工服务费用,乙方只需负责复印纸张费用,复印纸可向甲方购买,甲方将给予最优惠的价格。
3、乙方每月复印机最低基本收费人民币:元,可免费复印张,如超过张,超出部分按人民币¥:元/张计算。
4、甲方根据复印机计数器读数为抄表收费依据,抄表日期为每月日,双方确认后当日甲方开具专用收据给乙方;
5、开具收据当日,乙方将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帐号或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如甲方在开据收据后15天内未收到乙方款项,甲方下达书面催款通知给乙方;如在书面通知后一周内甲方仍未收到乙方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和收回机器,并不退还押金。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甲方从开具收据之日起每天按开票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
6、复印机出现故障,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召唤后个工作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如维修时间须超过两天,甲方提供一台备用机给乙方使用;
7、乙方不得将所租赁复印机转租他人,不得私自维修或请他人维修机器,由于人为原因或意外造成复印机损坏或丢失,乙方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8、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不得改变收费标准。
(三)合同期满后:
1、如任何一方停止租用,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2、如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书面通知双方,则视为保持原合同条款不变自动延长合同期(以年度为标准)。
3、如按期终止合同,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将复印机归还给甲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复印机到位后立即生效。
(五)本合同生效后若双方有违背合同期间第6、7、8条的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按押金的50%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及签署盖章可补充条款,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台型复印机起始计数器读数为:
甲方:深圳市蓝拓办公设备经营部
代表:
日期: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日期: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