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精选35篇)
(三)复合木门重置单价1200元/套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
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实木复合成套门为750元/套,贵机构却认定复合木门重置单价为1200元/套,同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为何金额差距如此之大?但不得不承认,1200元/套的复合木门用作工装,确属罕见。
(四)木纤维板和PVC吊顶数量与事实严重不符,不予认可。
贵公司认定木纤维板吊顶为567.22㎡,PVC吊顶为57.7㎡,合计面积为624.92㎡。值得注意的是,涉案房屋建筑面积总共方为768㎡,吊顶面积却占到81.4%,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并且,评估当日,三方确定的木纤维板吊顶面积为21.66㎡。
(五)有框玻璃地弹门861元/㎡的重置单价认定过高,应予调整。
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有框玻璃地弹门280元/㎡,而贵公司认定有框玻璃地弹门861元/㎡,该认定价格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六)一楼景观池 、仿真树认定价格过高,应予以调整。
贵公司认定一楼景观池重置价值为14100元,仿真树为3500元,但对方作为证据提交的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景观池造价为3618元,仿真树为1800元,对方既然作为证据提供,说明其认可各项目记载的单价,但贵公司认定的价值远远高出对方心里预估的价格,显失公平、合理。
(七)暖气片属于可搬迁、可变现动产,贵公司认定的供暖管网18303元费用应予以扣除。
20__年1月26、27日,对方在房屋搬迁过程中,已当场将暖气片予以变卖折现,该费用当然应予以扣除,否则对方将因同一事物得到双份补偿。退一万步讲,即使要认定暖气片的价值,也不应当是18303元。根据中天银评估报告显示,暖气片价值共计3920元。我方恳请贵公司依据事实如实评估价值,切勿虚高,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电气照明和水路系统重置价值计算方法存在严重错误,所涉费用43022元不予认可。
贵公司按每平方米60元造价计算出电气照明系统重置价值为39022元,该计算方法严重错误。我方将涉案房屋承租给对方做足浴会所使用时,已将一、二楼电气照明和水路铺设完成,完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该部分费用由我方实际支出,理应予以扣除。另外,实务操作中,电路改造均按实际发生的量乘以单价计算费用,对方主张有电路和水路改造情况,应提供改造线路图,方可计算费用,否则不应认可。
(九)弱电系统(广播系统、网络系统和无线电视费)不属于评估范围,所涉费用13007元不予认可。
从实务操作来讲,网络系统和无线电视费均按实际使用年限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失的问题,不能纳入评估范畴。另外,广播系统应属于电路改造系统的一部分,不应再次重复罗列计算费用。
(十)涉案房屋不存在换气系统,贵公司评估的45525元换气系统费用不予认可。
涉案房屋南北通透,透气性好,在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为何画蛇添足,不惜花费巨额资金添加换气系统?另外,对方提交的中天银评估报告所列项目中,也未曾出现过换气系统。在申请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换气系统存在的情况下,该换气系统所评估的价值缺乏事实依据,当然应不予认可。
五、一楼转租部分商铺装修价值不属于本案评估范畴,所涉费用24979元应不予认可。
本案当事人是西安市未央区某足浴会所和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方的申请,委托贵公司就西安市未央区某足浴会所装修部分残值和动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但贵公司评估的24979元属于袁师傅腊汁肉夹馍装修店面,当然不属于本案评估范围,应不予支持。
六、重置单价中已经包含管理费用,不应重复计算。
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第七部分评估方法第(1)项重置价值的确定中显示,重置价值=建安工程费+前期工程及其他费用+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开发利润。可见,重置价值中即包含管理费用,但贵公司在商铺装修价值评估明细表中再次按装修工程费用乘以费率的标准计算出管理费用,我方岂不是要为对方的管理费用埋两次单。因此,所涉17072元的管理费用应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部分重置单价过高,部分项目数量缺乏事实依据,且评估方法也存在合理性质疑,希望贵公司在结合市场行情的情况下,就该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予以相应调整,以维护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异议人: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__年3月7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22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省xx市xx县xx镇号。
委托代理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省xx市xx县xx镇号。
诉讼请求:
1、终止原告、被告之间,被告搬离上海市路号门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违约金29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9日,原告将上海市路号门面房租给被告使用,当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xx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期限内,未经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第9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租给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转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从事广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浓,且经常销毁废旧油墨,纸张,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安全。
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口头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将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解除协议决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钥匙,拒绝搬走。原告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闸北区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x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23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5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xx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 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 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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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24
原告:王________,男,住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号,电话:_______
被告:张________,男,住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号,电话: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元及利息(暂计至_______年_____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