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精选27篇)
甲方(盖章和签字): 乙方(盖章和签字):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武汉鑫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以武汉市房屋管理局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为样本,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房屋出租一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1.产权证明 书)4.其它必备相关证件
乙方出示: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
2.户口本
3.房主身份证(如代办需有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
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如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全或不实,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甲方将座落在武汉市 合计面积为 平方米之房屋委托给乙方向外出租。
1. 委托授权内容:
(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进行房屋出租事宜,并代理签署相关合同,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且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在委托权限内所进行的房地产经纪服务。
(2)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内向承租人代收房屋租金。 2. 委托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日。 其中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为_________期。 3. 房租及付款方式:
(1) 天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租金。
(2) 房屋租金包含物业费,房屋租金为 元/月;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低于此价格付款,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低于部分由乙方承担。
(3) 房屋租金付款方式为 。
(4) 如房屋需要重新装修或增加设施设备,则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如下:
4. 双方责任与权利
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施应完好无损(在本合同签订前,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乙方负责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爱惜屋内所留家俱、电器及设施,如属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监督承租人修理或赔偿。如属自然损坏,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甲方应在15天修理好并交付承租人使用。若超过上述期限,免租期自动顺延相应时间。
(1)如房屋存在隐患,影响正常居住或使用的(如设施严重老化、供电供气不足、邻居关系严重不和、周边环境极差等)应在合同签署前如实告乙方,并和乙方签定相关补充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赔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如房屋内所留家俱电器等过于陈旧或已超过使用年限,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将该物品搬离此房,否则自然损坏后不得据此索赔。
(2)合同期满如乙方与租客签订的合同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日期不对等,本合同将自动顺延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甲方无任何异议,顺延期间房屋租金价格不变,如需顺延乙方继续付给甲方顺延期的房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原承租人续租,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不少于2个月的租金。
(3) 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顺延执行,则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结清各项费用,甲方退还剩余租金。
(4) 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 违约及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字,合同即刻生效,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则甲方还应赔偿乙方装修装饰费用元。
6. 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以相互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
(2)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补充协议: (1) (2)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如有补充协议,确认书、授权书、委托书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公章): 身份证号: 经办人: 房产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营业部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 篇25
BF——20__——1002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
租赁代理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 (□是 / □否)已设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 人。
第三条 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 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
(二)出租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
(四)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