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合约书(精选31篇)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贷款合约书 篇7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详情
第二条抵押详情
第三条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上述登记中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抵押权设立登记。乙方代理权限: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询问、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贷款合约书 篇8
借款人:__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_
本合同备缔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佰万元整,小写:¥xx年12月15日起至xx年3月14日止,共叁个月。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应相应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百分之叁,即3.0%,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利息总额为180000.00元整,分一期支付,利息于xx年12月15日前支付,于本合同实际还款日将本金一次性偿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必须经过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欺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4、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青岛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_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抵押率为: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问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欺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本息;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抵押房屋被拆迁的通知后,应立即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权实现: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