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合同(通用10篇)
第二十四条 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五条 如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
(二)无法提供甲方办理用工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入职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及时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社保终止手续的;
(四)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五)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
(六)患有精神病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七)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八)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九)不能胜任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规定的岗位职责;
(十)有其他不符合用工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未结算的工资。
乙方未提前30日(试用期未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或用工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含单位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1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可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后向甲方索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乙方认为用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否则,乙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十四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即终止。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应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归还用工单位及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负责管理、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包含用工单位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三)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四)其他工作交接手续。
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暂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对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甲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事项的全部转出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办理的,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甲方及用工单位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阅读、知悉了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派遣员工手册》,并同意遵照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邮寄、电子邮件的形式履行送达义务,邮寄地址以本合同甲乙双方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乙方列明的通讯地址不详细,以户籍地址为准)。若甲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乙方履行送达义务的,在甲方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一方如果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条 甲方采取以下途径中任何一种方式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进行公示,乙方均予以认同,并同意且有义务学习阅读和遵守。
(一)甲方网站上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所有的通知、文件;
(二)甲方或部门会议进行的规章制度的传达、培训、学习或宣讲;
(三)在甲方或用工单位经营场所的公告栏张贴宣讲的。
第四十一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住址或户籍地址为甲方送达地址。
十、争议的处理 由乙方自已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定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地方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因乙方属派遣员工,在被派遣期间,除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用工单位日常管理。对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第四十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在本劳动合同签订前,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