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理服务协议书(精选3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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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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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23
为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健康管理和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提供的签约服务内容
项目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居民个人健康信息,每年对其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健康计划,使居民及时了解自身健康状况。
项目2、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每季度至少发放1份健教材料;每月组织一次健康教育讲座,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咨询。
项目3、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为适龄儿童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为新生儿提供家庭访视,为7岁以下儿童提供不少于11次的健康管理、咨询指导服务。
项目4、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对孕妇提供不少于5次孕期健康管理服务,为产妇提供产后访视和42天健康检查;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健康知识咨询和指导。
项目5、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不少于4次,健康体检1次。
项目6、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对明确诊断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治疗、行为干预、监测和健康评估,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健康教育及咨询等服务,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提供1次健康体检。 项目7、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对居家知情同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随访、康复指导服务,对患者家属进行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提供1次健康体检。
项目8、传染病管理。对居家医学观察的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提供预防指导。
项目9、咨询服务。对在健康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及时给予医学指导或转诊建议。
项目10、转诊和预约服务。优先提供三级医院转诊和预约服务。 项目11、上门服务。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签约居民,提供上门访视、家庭病床等服务。
项目12、其他服务。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开展其他适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项目1、2、9、10,向所有签约家庭成员提供,其余项目根据签约家庭成员具体情况和双方约定,选择提供。
二、服务收费和结算
项目1-10,由政府向乙方购买免费提供给甲方,项目11-12及其他双方商定服务事项,由乙方根据物价部门的定价或双方协商后报物价部门备案确定。出诊、药品、检查等费用由乙方工作单位收取,出具收据。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甲方应将自己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尊重乙方服务过程,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对乙方签约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收费项目费用。
(二)乙方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个人隐私,履行服务内容告知义务,主动提醒甲方接受服务,及时整理服务信息,保持服务的连续性、综合性、主动性。
四、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若甲方无异议,自动续约。如需解约,甲方需提前一月告知乙方,并签字确认。
六、附则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视为违约。遇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不负责任。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工作单位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投诉监督电话为 。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家庭医生)签名:
联系电话: 服务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解约时间: 年 月 日
法律管理服务协议书 篇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住
坐落位置:薛家湾镇唐公塔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每四条 甲方就薛家湾镇鑫河湾小区(住宅1、2、3、4、5号共五栋,写字楼6号共一栋)
1、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和管理。
2、 公共设施的修缮和管理。
3、 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4、 房屋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账务管理。
5、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6、 建筑管理。
7、 公共环镜卫生。
8、 保安。
9、 高层电梯、水泵运行服务管理。
第五条 本物业的供暖及供暖费用的收取由甲方负责,但乙方有义务负责维护,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经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自20xx年 9月20 日至20xx年9月20日止暂一年。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
2、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 审议乙方在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 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按以下第
(1) 甲方负责返修。
(2) 委托乙方返修,经甲方同意支付全部费用。
(3) 其他
6、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第1项执行。
(1) 无偿使用。
(2)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
7、 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的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
8、 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 按本合同的相关的给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 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
6、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
7、 每
8、 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和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
9、 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剩余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所托管的物业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等级)及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标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以物价部门审核收取。
第十一条 住宅区的非居住用户管理服务费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取。
第十二条 车位和使用管理费收取须经甲方同意并申请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取。
第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划。
第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公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 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不属于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户按建筑面积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