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书(房屋交易)(通用31篇)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服务合同书(房屋交易) 篇18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201 ) 字第 号
甲 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职务:
电 话:
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 工作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合同:
一、乙方委派 律师为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
二、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 有关法律咨询;
2、为甲方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有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书透露、提供给他人。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
六、如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
七、如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异地出差,乙方律师出差期间的相关费用(含交通费、差旅费和各项杂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如甲方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日 期: 日 期:
法律服务合同书(房屋交易) 篇19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一.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中国法律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是一家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三.甲方为使自己的企业行为合乎中国法律的规定,使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自愿聘请 的律师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协商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1 服务期限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本所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提供该专项法律服务之日起,至该项目经乙方论证可行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或不可行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时止,但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 个月。
2 委托事由
甲方因“ ”一事而需要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 工作内容
3.1 就该项目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3.2 应甲方要求起草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就该项目是否可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3.3 应甲方要求审查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提供修改意见。
3.4 应甲方要求参与与该项目有关的谈判。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资料,不得虚假陈述;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对其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及材料。
4.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活动。
4.4 甲方不得提前中止本合同,但乙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4.5 乙方律师应当诚实信用,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选派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4.6 乙方不得泄露在甲方受聘期间所接触的甲方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并不得利用甲方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7 乙方不得向甲方作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的虚假承诺。
4.8 乙方必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4.9 乙方不得拒绝接受甲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要求。但甲方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外。
5 特别约定
5.1 乙方在不妨碍、不拖延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的前提下,可承接他方的法律事务。
5.2 如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事项,则甲方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享有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3 乙方律师及助手不享有甲方员工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规定享有的各项权利,亦不承担甲方员工依据劳动法及其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6 相关责任
6.1 甲方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金壹万元。
6.2 乙方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无条件退还乙方已收取的全部律师费,并承担违约金壹万元。
6.3 甲方无合法理由逾期支付乙方律师酬金超过30日的,经乙方书面要求仍不予支付律师酬金的,视为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6.4 乙方无合法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超过30日的,经甲方书面要求仍不予提供服务,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6.5 甲方有重大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乙方律师提出书面异议拒不纠正,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此项中止行为,不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甲方承担。
6.6 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通知对方。
7 律师费
该项目的专项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正(¥ ),于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
8 附 则
8.1 本合同附件所确定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为甲乙双方认可的文件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有义务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原收件人寄送的文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在寄出后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
8.2 由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诉讼在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8.3 本合同文本为中文,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法律服务合同书(房屋交易) 篇20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