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合伙经营合同(精选32篇)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 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饭店合伙经营合同 篇24
合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余合股人按上列名目次第填写)
第一条签署本条约的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股运营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运营名目和范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股限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法、限期
(一)合股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法出资,计群众币__________元。
(其余合股人同上次第列出)
(二)各合股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从前交齐。
(三)本合股出资总计群众币______元。
合股时期各合股人的出资为共有财富,不得随便恳求朋分。
合股停止后,各合股人的出资仍为小我私家一切,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红利分派与债权负担合股各方配合运营、配合休息,共担危险,共负盈亏。
(一)红利分派: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根据,按比例分派。
(二)债权负担:合股债权先以合股财富归还,合股财富不敷了债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根据,按比例负担。
(提醒:红利分派与债权负担能够商定按各合股人各自投资大概均匀分派。
未商定分管比例的,由各合股人按投资分管。
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后,另外一方该当按比例在10日外向对方了债本人应承担的部门。
)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让渡
(一)入伙。
1.新合股人入伙,必需经部分合股人赞成;
2.认可并签订本合股和谈;
3.除入伙和谈还有商定外,入伙的新合股人与原合股人享有划一权益,负担划一义务。
入伙的新合股人对入伙前合股企业的债权负担连带义务。
(二)退伙。
1.志愿退伙。
合股的运营限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临时,合股人能够退伙:
①合股和谈商定的退伙事由呈现;
②经部分合股人赞成退伙;
③发作合股人难以持续参与合股企业的事由。
合股和谈未商定合股企业的运营限期的,合股人在不给合股企业事件施行形成倒霉影响的状况下,能够退伙,但该当提早30日告诉其余合股人。
合股人私自退伙给合股形成丧失的,该当补偿丧失。
2.固然退伙。
合股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固然退伙:
①灭亡大概被依法宣布灭亡;
②被依法宣布为无民事举动才能人;
③小我私家损失偿债才能;
④被群众法院强迫施行在合股企业中的局部财富份额。
以下情形的退伙以实践发作之日为退伙见效日。
3.革职退伙。
合股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其余合股人分歧赞成,能够决定将其革职:
①未实行出资任务;
②因成心或严重不对给合股企业形成丧失;
③施行合股企业事件时有不合理举动;
④合股和谈商定的其余事由。
对合股人的革职决定该当书面告诉被革职人。
被革职人自接到革职告诉之日起,革职见效,被革职人退伙。
被革职人对革职决定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革职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群众法院告状。
合股人退伙后,其余合股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股企业的财富情况停止结算。
(三)出资的让渡。
许可合股人让渡其在合股中的局部或部门财富份额,向合股人之外的第三人让渡时,须经其余合股人分歧赞成。
在划一前提下,合股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股人之外的第三人让渡,第三人应按入伙看待,不然以退伙看待让渡人。
合股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合股企业财富份额的,经修正合股和谈即成为合股企业的合股人。
第八条合股卖力人及合股事件施行
(一)部分合股人配合施行合股企业事件。
(合用于范围小的合股企业)
(二)合股和谈商定或部分合股人决议,拜托______________为合股卖力人,其权限为:
1.对外展开营业,订立条约;
2.对合股奇迹停止一样平常办理;
3.出卖合股的产物(货色)、购进经常使用货色;
4.付出合股债权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股人的权益和任务
(一)合股人的权益:
1.合股人享有合股事件的运营权、决议权和监视权,合股的运营举动由合股人配合决议,不管出资几,每一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股人享有合股长处的分派权;
3.合股人分派合股长处应以出资额比例大概按条约的商定停止,合股运营积聚的财富归合股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