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通用3篇)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乙方应保持自己生活区及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场时,要清理施工场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及交付
1、工程验收以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技术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为验收依据。
2、竣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的发生费用,工期不顺延。
经返工后乙方申请复验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乙方除应继续返工外,另应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由甲方在工程款内扣除。
连续返工三次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在本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时应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共四套,甲方在收到资料后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预验收,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然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本工程保修期限为壹年,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无偿维修,乙方接到通知后五天内派人修复,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抵,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5、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乙方承担甲方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费用)。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向甲方申请移交工程;因乙方责任逾期向甲方移交工程,导致甲方时间延误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7、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工程变更签证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中,关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增减,双方按实结算。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4、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3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5、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可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如未能协商一致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向乙方现场交验施工范围界限、施工测量水准点、坐标控制点。
3、派驻工地现场代表,甲方指定同志为施工现场代表。
4、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隐蔽工程记录、
签证,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的调度例会,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事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安全监督人员,搞好安全生产与沿线交通的安全工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所有作业人员一律购买相应保险,如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派驻工地现场代表,乙方指定同志为施工现场代表。
3、确定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一级资质。
4、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和维修工作。
5、做好材料的采购、供应和预制构件的生产、加工与定货,及时向甲方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报监理和甲方代表审查。
6、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施工过程中各种检测工作由甲方统一安排,并由甲方代为乙方支付检测费,结算时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7、每月向甲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报告,隐蔽工程完工时及时申请验收,提供月、季工作计划和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甲方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按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若承包人出现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一经查实,视为承包人违约,一周内未改正的,扣除工程价款的10%。
超出两周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其综合诚信保证金,并令其退场。
4、施工单位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工作,不得更换。
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按工程总费用的5%扣除违约金。
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每人次按工程总费用的2%扣除违约金。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无故停止施工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按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五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该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尾款全部付清后自然终止。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1、退出机制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将予以清退出场,三年内不能参与发包人负责项目的工作;
(2)承包人在本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生违法乱纪、行贿行为或因此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对承包人进行清退出场的处理。
2、其他要求
(1)承包人应该按照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照规定创建规范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现场内的围挡、地面硬化、施工场地相邻的施工道路的维修、排水,宣传工作和标准化的现场管理标牌,费用含在合同包干价内。
在上级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每月例行的安全文明检查中,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9-99)合格标准,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__元(人民币)。
(2)承包人不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
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照设计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发现,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除了承包人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10000元(人民币)。
(3)承包人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验收标准组织施工,严格把质量关。
承包人对个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监理、发包人、或质检站复查,发现还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______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