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协议(精选34篇)
1、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直接支付给甲方;
2、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购房定金先交由丙方保存,待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或到房管局交易送件当日,再由丙方将该定金转交给甲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并按规定缴纳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所有交易相关税费由 承担。
第四条 办理甲方名下产权{一手出去}费用由 承担。
第五条 甲乙 双方同意,乙方将上述购房款分 次支付给甲方,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可冲抵首期购房款。具体付款日期及金额如下:
1、乙方于元整(含定金);
2、乙方于元整;
3、乙方于 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
4、乙方于户到乙方名下期间,乙方必须每月足额按时支付甲方银行余款;
5、补充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室内整洁,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管道等应当完好。交付前,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激清,房产交付后该房产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该房产的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等,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产生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购买甲方上述房产即实际面积大于甲方合同购买面积,乙方补差额款(按甲方购买价)交于开发商,实际面积小于购买面积时,则所退差额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上述房产转让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维修基金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则共有人均已同意出售;如为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则同住成年人已同意出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权属或债权债务纠纷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甲方在转让上述房产时,若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甲方保证已将该房产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向丙方支付中介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甲方支付(大写) 元,乙方支付(大写) 元;同时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代办过户手续费,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若延迟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中介费总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并支付丙方因此事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 律师费及相关调查取证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除须本人亲自办理的手续外,其他一切手续均由丙方代办。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不得中途悔约。若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定金并支付同等定金的违约金给乙方;若乙方中途悔约,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后,双方除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外,否则不得中途悔约。若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所支付购房款,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已在该房装修,甲方要全额支付乙方在该房装修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若乙方中途悔约,甲方应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购房款,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该房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在此条件下,向丙方支付的全部中介费均由违约一方承担,并且违约方应承担该协议所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及相关调查取证费。
第十四条 若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没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上述购房款的0.05%作为违约金。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保证于 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所产生的公证费用由 方承担,并约定于 签订房管局提供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前往房管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没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上述购房款的0.05%作为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逾期 日以上仍未覆约的,视为悔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 日内备齐银行按揭所需的资信证明材料并经银行确认,在乙方取得产权证时立即办理抵押手续,于 日内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针对上述所有条款,甲方已征得产权人及所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经叁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日后可再行协商,经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覆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该协议中的定金支付或未支付,本协议均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在三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委托人: 委托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协议 篇20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见证方: 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此房屋实际售价 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3、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4、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2、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户口簿;
2、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3、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甲方子女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六条 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 定金
在年 月 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一月之内付清(留有三千元作为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的保证金)。
注:过户完成后所有余款乙方向甲方全部结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五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