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模板汇总(精选32篇)
(三)抵偿债务的先后得由贵行任意决定。
十、抵押物被占有后所所生天然或法定孳息或其他任何收益,应由贵行抵偿所欠债务。
十一、立据人愿接受贵行对借款用途监督及对立据人业务财务的稽核,如需各项表报立据人应立即供给,但贵行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二、本契据所规定的义务应以贵行所在地为履行地,如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违背或不履行本契据规定的各事项至涉讼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等,不论是否在贵行所在地,或国籍有无变更,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及保证人同意贵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本契约的管辖法院。
十三、本契据所载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
十四、本契据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及惯例办理,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有修订时,并依各该修正后的规章办理。
本契据副本_________份。
此致
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合同模板汇总 篇32
抵押合同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 合同目的描述
1. 鉴于:
(1) 抵押人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2) 抵押权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信托业务。
(3) 【 】公司、抵押人(以下统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现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 】的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该土地上的房屋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
基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不动产抵押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术语定义
1. 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抵押担保有效期内,债务人对抵押权人的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第三条 抵押物的本体描述
1. 抵押人自愿以【 】(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附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存续期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四条 抵押物的明细描述
1. 抵押物名称
所有人
使用人
种 类
处 所
四 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造价(元)
产权证号码
颁发证书机关
颁证时间
保险险种
第五条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另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抵押权存续期间同主债务存续期间。
第七条 抵押权的效力
1.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进行改建、分割。
第八条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1.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抵押权人同意后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无人继承或继承未获得抵押权人认可的;
(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抵押物毁损或者被征用、征收;所得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未交抵押权人提存的;
(6)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及任何约定。
(8)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条 强制执行公证
1. 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违约、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放弃一切抗辩权,放弃一切可能对抵押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登记
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装修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为新增抵押物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税务等手续及履行费用
1.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提存、保险、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1. 抵押人负有对抵押物妥善管理并确保其完好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价值波动
1. 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分收入,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