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存货抵押)(通用30篇)
上述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属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被担保债务”范围。
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除支付相应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外,抵押权人还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数项措施:
1、行使抵押权人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要求抵押人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3、行使抵押权人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上述费用属于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债务”范围。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仲裁、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抵押权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质权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出质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除条款等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3、出质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共 份,双方各 份,备案登记机构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签字页】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传 真: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传 真:
签约地点:
合同填写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抵押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存货抵押)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_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____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___向出借人__借款__万元提供担保,应乙方的要求甲方自愿提供反担保,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以其共同合法拥有的房产/土地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担保的反担保。
第二条 抵押房产状况: 房产座落于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房产产权编号:__,房产权利人:__共有权人:__,抵押房产价值:__。
抵押土地状况:土地位于__,土地面积__平方米,土地证宗地号:__,土地产权人:__,共有权人:__,抵押土地价值:__。
第三条 抵押房产/土地反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乙方代借款人垫付借款本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本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限为乙方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应会同乙方代理人按照乙方的安排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甲方共同委托乙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的,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八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向乙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中的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甲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抵押物是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隐瞒出租、隐瞒共有等情形。
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10%的违约金,如果给乙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抵押物所有权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协议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授权。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四、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五、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结清前,并经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否则,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