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合作合同(通用35篇)
对外加工装配合作合同(通用35篇) 对外加工装配合作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市签订。甲方为:中国____公司法定地址:电话:电传:乙方为:____国____公司法定地址:电话:电传: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十一条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原材料或产品丢失的或损坏的风险,全部归甲方。
不过,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产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同意,用甲方的费用,在保险公司就货物的各种损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2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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