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精选33篇)
10.非经甲方和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2.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3.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______平方米(含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位于______,______住宿用房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其他用房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及时如数地移交给甲方。
第七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及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作出续聘或选聘的决定,在甲方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的;
4.二分之一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在办理交接期间,乙方应维护本物业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支付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并由乙方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给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由乙方按以下标准赔偿损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的(除排危抢险情形以外,乙方应事先通知业主及使用人);
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选择以下_______方式解决:
1.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都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24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 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龙光?玖誉湖(一期)景湖、澜湖组 团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 恪守。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 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
2. 本物业位置:
四 至:北至庆安街、南至庆林路
西至规划路、东至延庆路
3. 占地面积: 平方米
4.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5. 车位数量: (其中地上车位 个,地下车位 个)
6. 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上述指标,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数据为准。 如相关指标变化,不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履行。
第二条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 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三条 本物业的交付时间为甲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暂定为: 20__年9月。甲方若需变更交付时间,则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一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 内外墙体和基础等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第二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
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用水设施、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
费)。
第七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含车辆及车上财产的保险和保管 责任)。
第八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但不含业主、使 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第九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业主 及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等。
第十一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提出 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临时管理 规约》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 求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对无故不交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 关费用或者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予以 解决。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电 梯电费、车位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 用人收取政府规定的各项代收代付费用。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以上委托管理事项,均指本物业范围内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
1、 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 员会与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 本物业交付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甲方限定的交付期限届 满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