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早报商银卡消费加盟合同(通用3篇)
(六)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七)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本合同针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具体违约行为有具体违约责任约定的,适用相应具体违约责任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中的贷款用途挪用、逾期情形下的罚息利率、提前还款违约金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适用的违约金等约定。
四、为免歧义,本合同立约各方特别确认:适用本合同项下关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如出现重复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重复计收的,以本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违约金执行。
第十二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担保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送达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相关责任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债权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抵押权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十一。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或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还款善意提醒等配套服务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债权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宣布已发放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立即偿还。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五、债权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债务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同意。
六、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务人个人收入情况、还款情况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单方面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债权人决定调减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同意。
七、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
八、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各方协商确定。
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二)债务人:
1、主债务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电子邮件:
2、共同债务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电子邮件:
二、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
(三)借款用途为 。
三、借款利率
(一)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
壹、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
贰、浮动利率。
(二)采取浮动利率的,借款定价基准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壹、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期限档次。
贰、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期限档次。
叁、LPR 期限档次。
肆、SHIBOR 期限档次。
(三)采取浮动利率的,按以下第 种定价公式执行:
壹、加减点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定价基准利率加 %或减 %。
贰、按比例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定价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
(四)采取浮动利率的,以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每个公历 (月/季/半年/年)的第 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定价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五)罚息利率
壹、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贰、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四、借款发放
(一)借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借款采取下列第 项支付方式:
壹、债权人受托支付;
贰、债务人自主支付;
叁、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基于下列第 项原因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
壹、债务人事前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
贰、债务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叁、其他情况: 。
(二)还款(放款)账户信息
还款(放款)账号户名:
还款(放款)账户:
(三)收款账户信息及放款计划
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户收款人开户银行放款金额(元)预约放款时间(实际以借款借据为准)放款条件
五、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还本付息日期选择下列第 项:
壹、满周期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起每满 (月/季/半年/年)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贰、固定日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 (本/次) (月/季/半年/年)起每个公历 (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叁、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的,自借款发放 (本/次) (月/季/半年)起每个公历 (月/季末月/半年末月)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