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通用11篇)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95%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 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篇2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 用 条 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