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咨询服务合同范本(精选31篇)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节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利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节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增加派驻人员的数量。
第六节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七节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八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20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1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黑价协【20xx】第14号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2条 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
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索赔控制。
第三条 咨询人应在15日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咨询人按照以下项目合计收费,收取费用总计人民币288.50万元
(一)咨询人按合同委托造价金额前期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金额为人民币179.50万元,待整个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造价总额补充计费。(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注:合同标的总金额:一标、二标、三标及消防工程合同金额合计为18,976.00万元。
(二)工程结算收费金额为109.00万元(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第五条 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 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咨询费不予支付。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咨询费:
1、 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的派驻人员的工作量,依据本合同的计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的数额按不同项目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计取,且不得超过此限。
咨询费的计费标准按照省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黑价协(20xx)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文件更新则按变化后的相应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3、支付时间:委托人按期(年/月)向咨询人的派驻人员支付咨询费,支付日期为每期(年/月)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
甲方:
常用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篇17
甲方:
乙方:
随着甲方运营规模的扩展和自身业务的拓展,同时也为了把握“互联网+”大潮的机遇应对当前激烈的竞争,甲方需要不断加强经营管理、寻求专业性知识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支持与指导。基于此,甲乙双方此前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了解,寻求到了长期友好合作的共有基础和共同契合点。
现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事宜,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与合作模式:
顾问咨询服务(不含企业实际操作服务)
二、服务项目:
乙方指导甲方开展“互联网+音乐教育”项目,推动甲方打造中国最大的音乐教育平台。
三、服务版块及具体内容
1.企业诊断、组织架构重建咨询
1.1对企业的现状、经营状态、运营问题和效率进行诊断;
1.2对企业的运作架构、职权分配等诊断;
1.3得出结论分析,指出解决路向;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咨询
2.1提供企业战略分析、选择、规划、评估等服务;
2.2提供战略管理的理念、知识、方法;
3.投资融资建议咨询
4.线上产品开发咨询建议
5.品牌形象重建咨询
6.法律咨询建议服务
四、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1.甲方的基本义务
1.1根据进程和乙方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合法地提供乙方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信息,并如实陈述全部相关事实,协助乙方开展工作并保证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实或陈述等甲方资信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客观;
1.2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建议和方案,应及时反馈意见和做出决策,并对出的合理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相关报告、建议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接受乙方方案;
1.3为乙方顺利完成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以及相关的后勤支持;
1.4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1.5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1.6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
2.乙方的基本义务
2.1乙方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应尽足够的勤勉和谨慎,为甲方提供准确、全面、充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保证其提供的所有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在甲方负责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信息、陈述或其他相关事实情况并无重大遗漏、违法与失实或不存在不可预见或未明确提前告知乙方可能影响本项目方案制定与实施的甲方未来相关事宜或相关因素的重大调整与情势变更,且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或政策背景和社会环境也没有出现重大变化的前提下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2.2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相关建议报告;
2.3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