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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精选34篇)

2024-07-30 23:31:30合同范本打印
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精选34篇)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3.3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

  4.1 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4.2 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5.1 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5.4 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6.2 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6.3 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保护。

  6.4 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分别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筑物养护、维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保证本地块上所有已建和将建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使用的状态,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说明

  一、受让人各方比例

  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

  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

  开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条《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开工日为该约定交付日后的6个月;

  竣工日: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年,3万平方米/2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3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

  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

  1.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增加建筑规模,总商业面积超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总商业面积均应当按照商业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3.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如建设项目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应事先征询所有预购人或买受人的意见。

  4.工业项目用地(除标准厂房项目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出让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一般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应注明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标注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增设1.8项:该地块内从事的开发、建设、转让、预销售及管理等行为应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十、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现状土地条件出让等情形。

  对存量房地产补交地价,包括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改变或调整土地使用性质、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缴纳出让金的情形,可参照本合同签订。但对合同中涉及动拆迁、开发建设及预售、销售等内容,如7、11、12、13条等及《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条款,可相应删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篇26

  【注】 GF-94-1001

  全文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略)所示。附图(略)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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