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精选34篇)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____(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篇10
沪房地 (20 )出让合同 第 号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方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 府土用(200 ) 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 ,出让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 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 元。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 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