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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精选35篇)

2024-08-17 20:07:47合同范本打印
城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精选35篇)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

  2、监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理协调会,定期协调会每周召开。

  3、监理人员的工作联系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员的工作联系电话为:

  4、监理人应对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在监理服务期内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办理人身和自有财产的有关保险,并承担有关费用,保险时间内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延长,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必须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二)、监理机购及监理人员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向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有倾向性、排他性地变相推销;

  2. 不得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3. 不得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4.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商或推销材料、设备等;

  5.不得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监理工作时间顺延,不可抗力包括;

  1.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2. 政府行为 :

  3.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四)、 监理人员组成、人员资质及现场人员安排情况,作为本合同附件,监理部人员调整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补充条款:隐蔽工程验收中必须通知委托人到场参加验收,验收完毕后应向委托方提供验收报告,监理人应向委托方提供监理日志。

城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篇22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份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⑵本合同标准条件;

  ⑶本合同专用条件;

  ⑷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第二部份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经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方面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备阶段

  (1)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2)审查承包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审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架构设置情况;

  (二)施工阶段

  (5)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包括对商品混凝土的交货检验、钢筋等原材料合格检测报告进行报审签认;

  (6)参与工程质量的核验,其中包括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的验收;对阶段性资料的核查;

  (7)对土方回填、基础后浇带、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基础钢结构安装及主体各种型式的结构安装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

  (8)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试验,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审查试验报告单;

  (9)参加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

  (10)督促承包单位对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

  (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措施;

  (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三)验收阶段

  (13)对竣工资料及专业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14)协助建设单位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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