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合同协议书(通用35篇)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时终止,或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协议,或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_________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一、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误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海啸、地震、以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国有化、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的。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二、转让: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事前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_________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和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_________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_________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侯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其他约定: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明确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两份,在本协议起自所载的日期内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产品经销合同协议书 篇2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代理甲方产品的经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产品,授权在(区域)独家代理,在此区域内销售,代理期限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负责人:_______年。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合法的相关手续资料;。
3、甲方对产品的生产质量负责,在产品有效期内,因产品生产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相应责任。
4、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在乙方合法经营、及时支付货款和遵守合同及其规定的情况下,在乙方的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中断产品供应,因由中断货源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代理的甲方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产生滞销,甲方给予退换(返货的发货费用由乙方负责),期限自发货日起三个月内,超过此期限,不予受理。
6、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市场的稳定,杜绝其他代理商恶意窜货,保证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如发现恶意窜货行为,甲方为乙方清理市场,并追讨窜货人或窜货单位赔偿乙方市场损失(赔偿标准:进货总金额的倍)。
7、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铺底货,铺底数量按甲方的招商政策执行,在代理结束后,乙方返还货物或按代理价格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在指定区域内独家经销,在代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发生进货行为,视为自动放弃代理权。
2、乙方代理协议签订后,再次提货为现款现货,即乙方将电汇底联连同详细地址、货物名称、数量、收货人、联系方式传真至甲方,甲方查明款项进入甲方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
3、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以通过正常途径、合法的宣传方式销售甲方产品;在销售上出现任何问题(非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帮助协调处理。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零售价不得低于零售价的最低限价,不得高于政府批准的零售价,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供货价供给零售店,一经发现,取消代理权,扣罚市场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非甲方产品的销售以及其他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要向乙方索赔万元。
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五、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