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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申请报告书(精选35篇)

2024-09-08 21:15:53合同范本打印
成立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申请报告书(精选35篇) _________市民政局领导:股权投资就是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集合特定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团队的运作,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准上市公司,为其注入资金并提供“咨询+管理”的增值服务,在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投资收益后,通过不同....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 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合伙事务执行

  5.1.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____ 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同意______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力义务。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 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5)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 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8)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0)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1)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3) 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 变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5) 缩减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16)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 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4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5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______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5.6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5.7 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 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第5.3.1(13)-(15)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 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 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如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生变更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被强制退伙、自动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发生转让、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等),该等变更事项自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成就日或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对全体合伙人生效。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相应更新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全体合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上述变更的效力。全体合伙人进一步确认,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退伙无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1 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办和募集费;

  (2) 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包括提供审计服务发生的差旅费);

  (3)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4) 合伙人会议之会务费用;

  (5)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费用;

  (6) 管理费;

  (7) 托管费;

  (8)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顾问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差旅费;

  (9) 有限合伙企业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对于所有因对拟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顾问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不能由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6.2 开办募集费

  指有限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募集顾问费用、筹建费用、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1%的开办募集费用。

  6.3 管理费

  6.3.1 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支付管理费: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总认缴出资额,但当有限合伙企业有项目退出后,自下一个收费期间起,管理费计算基数调整为总认缴出资额扣减该收费期间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项目投资的原始投资成本。为避免歧义,清算期间内不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全年按365天计算),之后收费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收费期间的应收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有限合伙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取,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于每年1月的第1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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