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副产品行纪收购合同书(精选3篇)
第七条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
第八条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
第九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
第十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行纪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货物。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该份签约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双方的任何一方因拖延交款、货时间而导致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损失;
(三)行纪人对临时占有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行纪人承担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
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民法典》第94条规定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民法典》第97条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成都农副产品行纪收购合同书 篇3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