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制造承包经营合同(精选3篇)
(二)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必须在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内人事经营活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2.承包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费。
3.承包人必须保证承包的站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条件。不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应当保证承包的房屋及设备完事,能够正常运行。
承包人运营前应当对承包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并报甲方存档。
4.承包人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5.承包人在第五年度底向甲方缴纳10万元的安全保证金。
6.承包人无权将承包经营的站内土地、设施、设备设定任何形式抵押、担保或它项权利。否则无效。
第十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
1.有权按时如数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
2.有权承包财产不受损害。
3.有权监督本站的安全措施情况及承包经营的财产投保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为站内职工的缴纳工伤保险。
(二)发包人的义务
1.为承包人提供气站经营所需的经营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副本,并负责年检审核,同时承担费用。
2.保证提供的气站设施,设备达到正常经营条件。
3.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包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4.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5.承包人在经营期间,发包人因证件或自然灾害造成无法正常经营的,发包方应退还本年度的租金。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经营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其聘用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均有承包人享有和承担,承包经营期满后,如承包人仍有未收回的债权或应承担的债务,需要用气站印章的,发包人根据承包经营期满前承包人提交的债权债务清单,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承包经营期满前60日内,承包人需将气站的经营证件或相关手续归还给发包人,气站的设施、设备双方清点无误后,移交给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未结清的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单,由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与承包人及债权债务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满后可以撤离。
第十七条 承包期满后,气站甲方仍要承包经营时,承包人在同行条件下,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2.承包人不能按期交纳承包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的20%违约金,并按每日当年承包费的35%支付滞纳金,继续两个月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无力支付承包费的,就由风险保证者支付,风险保证者不缴纳承包费的,承包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承包的合伙人应负连带责任。
4.承包期满,承包人不能按数量返还承包经营的财产,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的20%的违约金。
5.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违约,需解除合同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剩余承包费的2倍,承包人违约,需解除合同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剩余承包费的2倍。
6.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承包经营气站的财产投保的(土地除外)或没有给其聘用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增加加油设施,承包费相应增加,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如承包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新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或代表人)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协议另行推选承包人(或代表人)或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由双方和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人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发包人(签字):________ 承包人(签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人(签字):__________ 保人(签字):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