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劳动合同优秀(通用30篇)
定。
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第十五条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当在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或待岗)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七条 关于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对社会保险的缴纳另有约定的,依照该约定。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作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三)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四)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五)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
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单位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甲方负责补偿和赔偿。
第四十二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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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