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供货合同(通用25篇)
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酒水的正式授权经销商。(详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酒厂公司的授权经销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技术支持,并可随时向乙方提供酒水在销售过程中,所需的产品的所有证明文件及相关标准、质检报告等。
3、甲方提供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价格等(详见报价单),保证供应的所有酒类的质量及标识,保证所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甲方拒绝提供假冒、伪劣、水货等产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过程、销售方式和销售量,享有知情权。甲方将随时听取乙方对实际销售情况的报告和意见。
5、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做好营销后服务工作。
6、乙方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与生产厂家联络沟通共同解决。
第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在经营范围内销售甲方经营的酒水饮料产品,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质文件。
2、乙方遵守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
3、乙方:如因乙方自身服务方面(非产品内在质量)的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不得将由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保质期或质量不完整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乙方不得仿制或销售仿制的甲方产品,以保证双方合法利益,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信誉、标识等行为。乙方只在自己经营的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不得转售市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厂家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的推广活动,乙方应向下级代理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发布甲方各种新产品信息,并在本地区内积极宣传推广。
第三条销售产品的意向
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约定销售甲方提供如下产品:
红酒类:等洋酒系列品牌;
啤酒类:等系列产品;
饮料类:等。
第四条产品价格
北京地区按照厂家规定货价(详见报价单)。如产品调整价格,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连动调整价格,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此行为不构成违约。凡不执行统一价格,低于标准价格的产品,厂家和甲方不提供销售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定货、送货与退货
1、甲方在正常业务情况下,每天分3个时间段向外发货,甲方接到乙方电话或传真定货通知后,保证24小时内将乙方所定货及时送到乙方店中。如未按时送达而影响乙方经营,乙方有权要求赔偿,以发货单上日期为准。
2、如临时增订或非约定范围内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面立即验收并签收,发现问题当即处理,否则应视为收货无误。保质期应在进货时验证,如要调换新产品应在保质期临界一个月前提出,否则不得退还,甲方将不承担责任。
4、乙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封完好样品,做为凭证以利于同厂家交涉解决。
5、双方确认:乙方工作人员为乙方收到货物的签收人。如果乙方收货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
6、乙方退货时,须和甲方的业务员沟通。乙方向甲方所退的货,须保存有甲方完整的标识,并保存有完整的包装,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退货。
第六条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原则为现结,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即货款当面兑付。
2、结算方式为批结的,即第二次送货时结清第一次的货款,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结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双方同意月结的,每月日为对帐日,每月日为兑款日,结款数额为对帐单的全部金额。乙方不能按时兑现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兑现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供货,待货款结清后继续供货。
4、双方确认: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收取货款。
第七条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甲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时供货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经营。
b.甲方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被顾客投诉,确认属实。
2、如果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连续超过两个月的。
b.乙方经营的主要财产或经营业务转移、转让及资产或信用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丧失经营能力的。
c.甲方为乙方指定供货商,如乙方从其他渠道供货,则甲方有权收回对乙方的全部奖励和赞助费用。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甲方10%的违约金(金额以对帐单/发货单为准)。
4、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失效,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任何一方如因单方因素,要求停止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争议与解决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本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合作,视为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标准供货合同 篇9
甲 方:
乙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订立,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出售下述主要产品:
1. 合同价款:
金额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 付款:
2.1 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电汇预付合同总价款的 %;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的剩余价款。
2.2 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以下指定帐号支付: 乙方人民币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北京市公司名称: 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
3.交货时间:
3.1 收到全部货款后 天内交货
3.2 如甲方不能按时接货,乙方将为甲方保留货物 天,再逾期则供货时间乙方不予保证。
4. 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运输方式为EMS。
5.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自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移于甲方,但在甲方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 包装:
6.1 产品包装: 除附件、配件外,乙方提供的其它贵重货物均以硬纸板盒为产品外包装。
6.2 运输包装: 乙方按惯例提供能防一般碰撞的纸板箱。若甲方对运输包装有特殊要求,应在运输前以文字的形式向乙方提出,并承诺交付相应的包装费用,乙方即可代为办理.
7.保质期:
7.1 乙方担保所提供的货物达到乙方在产品说明书上承诺的技术要求,乙方对货物的保修期为交货后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对与上述担保不符的货物可进行免费维修或调换,甲方承担把货物由甲方寄到乙方的运费,乙方承担把货物返回甲方的费用。
7.2 上述担保不包括由于使用不当、不慎、事故或滥用所造成的损坏。
8. 验收:
8.1 验收是指完成了系统的试运行和可靠性验证,此时应由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2 甲方应在收到本合同货物之日起 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备忘录,并以此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验收期满如双方未签署前述备忘录,即视为验收合格。
8.3 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日,甲方未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即视为乙方提供的货物符合本合同之规定。
9. 不可抗力: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战争、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担负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本合同的交货期因上述任何原因延期超过一百二十(120)天,甲方或乙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