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用人劳动合同书(精选3篇)
五、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遵守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月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实行计件工资。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1)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元,岗位工资为_____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甲方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元/小时。
(或者:按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2)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3)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第十六条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七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依法缴纳。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乙方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或:
应乙方的要求,乙方的档案可以不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转移;并同意将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结果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交通补助、差旅补助、餐费补助、通讯补助、节日红包利是等,具体标准参照公司薪酬福利相关管理制度与标准。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三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乙方工作守则,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乙方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下列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1)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书/职位说明书;
(2)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3)劳动人事制度(含考勤制度、行政后勤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等);
(4)财务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制度;
(6)质量管理制度;
(7)营销管理制度
(8)甲方保密制度;
(9)其它。
上述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相关规定。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损失达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第三十九条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四十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