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加盟合同(精选3篇)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餐饮业加盟合同 篇3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XX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XX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XX公司(以下称)主导本事业,并所有XX公司登记商标。
2、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
3、在没有设地区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
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此加盟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XX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XX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
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XX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XX公司进行营业,能享受XX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XX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XX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承认加盟者使用XX公司的,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XX公司及商标;
2、有关XX公司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公限于由提供或指定的。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物品类,均由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承认。
(3)欲做有关XX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XX公司连锁运营规章
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XX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
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
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____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每天为____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____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____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____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____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比率 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