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精选25篇)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3.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4.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5.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6.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7.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保险合同 篇2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车辆损失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风险告知:一定要看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除交费等项目外,保险条款的关键内容是保险责任。当然,有时也需要看除外责任,要看清楚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和给付的责任;有时还需要看一看某些保险产品自己所特有的规定和注释。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七、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八、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 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 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九、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章 第三者责任险
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十一、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同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 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