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加工承揽合同(精选34篇)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年 月 日。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
□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年 月 日。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
送交定作物的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费用承担方: 。
8.2定作方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定作方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8.3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包括 。
8.4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5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签字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8.6如定作方提供材料进行加工,如承揽方在完成加工后,材料仍有剩余,应及时返还。
8.6.1返还时间: 。
8.6.2返还方式: 。
8.6.3费用承担方: 。
第9条 交(提)定作物的验收标准
9.1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9.2定作方应当在收货后 日内验收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并提出异议。如在 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双方可约定质量保证期,参见12.2条款。
9.3如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质量存在争议:
双方如果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原材料的成分等有分歧的,双方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如果一方拒绝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可以自行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
第10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0.1定作方对承揽方的包装要求: (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10.2费用负担方: 。
第11条 风险负担
11.1定作物风险负担
双方约定定作物所有权自交付定作方之日起转移,并由定作方承担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规定,参见合同8.4条款。
11.2原材料风险负担
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交付承揽方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破损或灭失,不利后果由定作方承担。
11.3如定作方延迟接收或无故拒收定作物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12条 承揽方的保证及瑕疵担保责任
12.1承揽方保证:
12.1.1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2.1.2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未设置任何的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其他债权;
12.1.3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未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12.2双方确定质量保证期,自定作物交付之日起算,期限为 个月。
12.2.1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定作方已垫付的运输费用和因其他原因退回维修品或者更换品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定作方的实际损失。
12.2.2承揽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更换、维修或退款。
12.3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的,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于承揽方原因导致,则承揽方应当按照定作方要求就所有召回产品进行退换或者维修,并承担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果非因承揽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承揽方仍应当为召回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并收取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服务费用。
第13条 报酬的结算
13.1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 元)。
(本合同价款已包括税款、人工、材料、机械、运杂费、包装、安装、调试、检测、探伤、现场的试拼、试压等所有费用,定作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13.2支付方式:
(1)首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第三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4)第四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甲方验收通过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5)尾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质保期满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支付。
13.3指定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材料加工承揽合同 篇27
定作方: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揽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在北京市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需要加工 部件;
鉴于乙方是在 合法注册的,经营范围为 的公司,具备承揽加工的资质和条件。
依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如下产品 :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二、原材料提供:
1、 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为: 规格为: 数量为: 提供时间为: 年 月 日。
2、 甲方将原材料交付乙方之次日前乙方应当进行检验,并将确认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确实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更换、补齐。
3、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为: 规格为: 数量为: 提供时间为:: 年 月 日。
4、 乙方应当将所提供的原材料交由甲方检验。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的次日前进行进行检验,并将确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在 日内予以补正。
三、技术资料及图纸
1、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及图纸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乙方。
2、甲方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乙方之次日前,乙方应当进行检验。乙方发现图纸不符合约定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即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两日内书面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3、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及图纸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甲方。
4、乙方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甲方之次日前,甲方应当进行检验。甲方发现图纸不符合约定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于当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做出修改。
四、质量要求:
1、乙方加工产品应当符合 标准。
2、乙方按甲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也可不约定此项目)
五、加工成品验收:
1、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2、验收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封存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
3、乙方加工成品经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理、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加工成品交付后,甲方在 时间内发现加工成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仍有权要求乙方修理、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加工成品交付: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产品全部送至甲方仓库,地址为 。甲方如指定北京市以外的交付地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2、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事先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