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协议书(通用33篇)
1.乙方出现机能进行性衰退、认知能力下降、精神异常导致行为不能自主,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经丙方同意(紧急情况除外),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2.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3.甲方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应遵守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4.甲方定期组织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为乙方开展体检,建立包含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日常费用开支情况等信息在内的个人档案资料。
5.乙方需外出就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丙方并由丙方携乙方就诊。紧急情况下,甲方可送急诊处置,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自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其外出就诊所配药品并办理药品移交手续之日起,甲方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相关医嘱,提供相应的服务与管理。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等享有知情权。
2.乙方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受保护的权利,乙方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3.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可以在合同期满30日前提出续约。
4.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用药情况及过往病史,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说明》(附件2)。
5.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正常服务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探视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照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服务和管理。
2.乙方不能履行告知义务的,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健康状况、用药情况以及过往病史,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说明》(附件2)。
3.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损失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向甲方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需外出就医的,丙方应当及时携乙方到医院就诊,并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就医情况。
6.对甲方反映的乙方事宜,丙方应当配合甲方共同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未补足入住保证金 日以上,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补足的;
(2)乙方出现精神障碍或患有必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3)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日(30日以上);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第5款或者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之一的;
(5)当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或者当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达成一致的;
(6)乙方无法适应集体生活或出现其它乙方不适宜继续入住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2)当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或当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达成一致的;
(3)乙方提前办理出院或死亡的;
(4)乙方对甲方的服务不满意或出现其它乙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入住的情况。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支付入住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或丙方未将乙方健康状况、用药情况及过往病史如实告知甲方,造成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护理失当的,由乙方或丙方承担相应的后果。
4.乙方需外出就医的,丙方拒绝及时携乙方到医院就诊而造成的后果,由丙方承担。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外出约定: 。
2.委托发放外配药品约定: 。
3.紧急联系人约定: 。
4.其它约定: 。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
1.《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
2.《首次入住健康状况说明》
3.《变更事项确认表》(1—3)
甲方(养老机构):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所(址):
户籍所在地:
邮编:
签字/盖章:
丙方(担保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所(址):
户籍所在地:
邮编:
签字/盖章:
北京市养老服务协议书 篇32
(以下简称“甲方”)与服务对象(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龙井社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就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乙方符合《龙井社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格条件且自愿申请并同意甲方安排服务员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若乙方不符合资格条件,甲方将有权停止或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老人,乙方应自觉遵守。在服务过程中,若出现乙方要求或变相要求服务员为乙方以外的其他人员服务时,服务员视情况有权拒绝或停止服务。
第三条 服务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
(二)协助老年人就医、煎药、康复等基本护理服务;
(三)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导等精神慰籍服务。
第四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增加第三条约定以外及与居家养老服务严重不符的劳务负担,甲方对此保留停止服务的权利。若乙方不满意服务员提供的服务,乙方有权申请调换服务员。
第五条 服务安排:
甲方将按照“定服务对象、定服务项目、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人员”的“五定”方式,为乙方安排持有《健康证》、《结业证》的居家养老服务员为其提供服务,如甲方本次安排的服务员不适应乙方的生活环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换服务员。
第六条 服务费用:
(一)依据乙方填写的《龙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登记表》,乙方符合《龙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属于(A□ B□ C□)类型,可享受每天(1□ 2□ 3□)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所需劳务费由政府每小时补贴3.75元。
(二)乙方有义务在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或服务停止当日正确填写《居家养老服务凭证》,并按照当月实际服务时间,准时向服务员支付3.75 元/小时的服务劳务费。如乙方未按时向服务员支付服务劳务费,甲方将停止服务,乙方应向服务员每日偿付当月服务劳务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
第七条 服务调整:
(一)乙方和服务员均享有调整服务的权利,若因故需要调整服务,须向甲方提前3日提出申请。
(二)甲方在接到乙方或服务员提出的服务调整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服务,并及时选派新的服务员上门服务,但服务调整期间不保证服务不中断。
(三)服务调整后本协议依然有效。
第八条 服务时间:
第九条 其他:
(一)服务员上岗后,乙方应尊重服务员,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和虐待,如不满意该服务员,可直接与甲方联系,进行人员调整。
(二)如乙方在服务员规定的服务时间段内发生紧急情况,服务员会及时与乙方相关监护人取得联系,同时与相应的社会应急机构如:110、120、119等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