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精选30篇)
第六条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负责将以上杂费缴纳至协议签定之日(或______年____________日月止)。
2、协议签定之日后(或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将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
第八条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
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总额的%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乙方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如乙方违约:
乙方将已支付的购房款作为违约金,并无条件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约中若发生争议,可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十二条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北京市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篇17
卖方:(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情况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万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待甲方将其房屋建设完毕后甲方以口头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予乙方之日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条 违约及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无特殊家庭情况中途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1.5%__计算。逾期超过__15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甲方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按__1.5%___计算。逾期超过__15__天后,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篇18
买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二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三条 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不得对上述房屋加层和改建。
第五条 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北京市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篇19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20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篇20
卖方 :____ 姓名:__国籍:____ :______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__
买方 :____ 姓名:__国籍:____ :______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 坐落于____;位于第______层,共______ ,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用途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 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 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 时,房价款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