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县区房屋租赁合同(精选32篇)
2、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文件,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装修许可证等文件的.申领事宜,以及其他与租赁有关的工商、税务、城建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同意乙方在其所承租之房产上方设置招牌,并免收任何费用,同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4、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水管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供水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5、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并解除与该商户租赁关系并有效排除妨碍。
6、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7、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乙方无法自行修复而甲方未及时修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2、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3、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七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
一、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并不得破坏房屋的建筑结构。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除可以移动的装潢及附属设施以外,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固定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甲方免收乙方租金。
第八条 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期间可将房产自行转租,但不得损害本合同约定之甲方合法权利,保证甲方正常获得本合同应得的租金收益。
第九条 续租
一、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要继续租赁的,有优先租赁权。
二、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十条 其它约定
一、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分立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方自行指定确认主体成为本合同执行人,并通知本合同相对方,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二、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经营期间因乙方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与任何第三者及合作前遗留的任何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四、租赁期间,双方各自按法律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六、租赁期间,该房屋如遇市政拆迁,乙方有权获得政府对该场所的商业赔偿,赔偿金额按当地拆迁规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能依约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甲方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
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及押金退还给乙方。协议终止,与之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妥善处理。
三、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因甲方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终止的,或因甲方债务等其它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致使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退还预收乙方的租金和押金,赔偿乙方未分摊完毕的装修费用(装修费用为人民币 元,按___个月分摊完毕,即每月分摊装修费用_______元)。同时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若甲方所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原因退货、遣散员工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据实赔偿。
五、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经乙方同意,乙方预交的租金和押金可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
二、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纠纷解决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第十四条 通讯确认
双方确认如下通讯信息为双方履约及联系的有效信息,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十五条 补充事宜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帐 号: 帐 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县区房屋租赁合同 篇24
立约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承租人:
姓名:____________
原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镇_________街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使用。房屋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载于合同,乙方愿意承租。
二、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______元;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______个月。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于每月的15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
四、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依约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负责对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设备的正常维修。如因维修房屋须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致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房屋,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该房屋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有优先承租权,并应订立新的租赁合同。
如乙方死亡,应准许本合同乙方之家属中的其他合法居住人办理合同更名手续。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依约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或与第三人互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扩、改建、装修或增加设备。
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
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还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三十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乙方另有房屋居住,甲方提出退房的,乙方应交还承租房屋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应付违约金。
租赁期内,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收取违约金。
七、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日期内付清。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九、租赁期内因房屋拆迁,双方应共同遵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不遵守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