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材料买卖合同(通用35篇)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供货通知确定的货物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若乙方供货数量经甲方检验发现数量不足量的,当不足数量少于当批量的 4 %以内时,不足的部分乙方必须在2天内补齐;若不足数量超过当批量的 4 %或未及时补齐不足数量的,即视作有弄虚作假情形,乙方除应补齐货物数量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10﹪的违约金。
8、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逾期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3‰作为违约金,但不超过未付款项总额的5% 。
9、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它事宜: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发出的供货通
知、经甲方确认的供货单据以及乙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说明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均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和收款时应提供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本合同乙方、送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三方名称必须一致。
4、本合同“采购货物”最终质保期限届满后,若无额外约定及无自动延续情况时,则自动终止。
5、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持本合同原件至甲方财务部加盖“合同货款已付清”字样的签章;若乙方逾期不办理该手续,甲方不再续约。
6、本合同一式伍份,计附件合共 页,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