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与协议书(附负担)(精选34篇)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不动产赠与协议书(附负担) 篇6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
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 市 区 街(路)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附负担赠与合同
第四条 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章时间:
不动产赠与协议书(附负担) 篇7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一、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二、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二、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一、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二、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赠与协议书(附负担) 篇8
不动产赠与协议
赠与人(甲方):
住所:
联系方式:
受赠人(乙方):
住所:
联系方式: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 (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 (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 ;
数量: ;
质量: ;
价值: 。
第三条 赠与目的
。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 年 月 日,到 (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办理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 (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积欠,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 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 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