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与协议(附赡养义务)(精选31篇)
赠与人(父) ,受赠人(子/女) ,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赡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的应遵守的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 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协议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
第三条 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若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第四条 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 等义务。
第五条 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赡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
第六条乙方在第四条赡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第七条 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集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产生异议,或发生其他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如有的话,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乙方因之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 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如有的话,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 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第十一条 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 ;
房屋部分: 。
第十二条 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为凭,自 之日起生效,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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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协议(附赡养义务) 篇4
赠与人(甲方):
住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受赠人(乙方):
住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赠与人(父) ,受赠人(子/女) ,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赡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的应遵守的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 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协议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
第三条 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若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第四条 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 等义务。
第五条 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赡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
第六条 乙方在第四条赡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第七条 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集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产生异议,或发生其他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如有的话,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乙方因之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 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如有的话,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 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第十一条 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 ;
房屋部分: 。
第十二条 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为凭,自 之日起生效,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不动产赠与协议(附赡养义务) 篇5
不动产赠与协议
赠与人(甲方):
住所:
联系方式:
受赠人(乙方):
住所:
联系方式: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 (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 (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 ;
数量: ;
质量: ;
价值: 。
第三条 赠与目的
。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 年 月 日,到 (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办理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 (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