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商铺租赁合同(精选34篇)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责任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交由乙方实施。
2、协助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教育。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范围内的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其经营活动,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2、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及各项税费。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设备、光缆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合理使用并爱护配套设施,租赁期限内,如水、电、暖气、门、窗、设备设施出现毁损的,均由乙方自费维修。
4、乙方必须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环卫、市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5、乙方装修、安装、改动附属设施等,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拒绝乙方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盗、防火、防抢等工作,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乙方承租期内不得将上述承租物转租任何第三人。
8、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和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经营、犯罪活动或因任何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甲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全部责任。
9、因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而使租赁物增值的,本合同终止时或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乙方承租期间的任何装修和装饰物,将承租物完好无损的移交甲方。
第九条 关于乙方负有保护租赁物责任的约定
为保证租赁物的整体外观完好、达到合理使用寿命,乙方不得违反下列约定,否则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1、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等。
2、乙方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场地,不得在任何部位加建任何房屋、设备、设施及附属物。
3、乙方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十条 乙方保证合理使用租赁物的约定
为保证小区良好生活秩序,乙方不得违反下列约定,否则甲方经二次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1、乙方必须积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制定各项防范制度。办公区域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火灾和重大安全事故。
2、乙方必须保证承租范围内整洁卫生,不得在租赁房屋上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宣传标语。
3、乙方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4、消防安全
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甲方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及相关消防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期间,确因维修等事务需在租赁物内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如电焊明火作业),须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要求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按违约处理,并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赔偿。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按约定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变更或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3、乙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出租物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因素致乙方不能继续承租的。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生效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章):
乙方:
补充商铺租赁合同 篇19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 的场地租赁事宜,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位置及面积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赁场地位于 (详见附图的红线范围),租赁场地建筑面积约为 m2(按双方核实的最终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场地的用途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赁场地用途为 功能,乙方合同期内如要改变其经营项目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三条:租赁期限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赁场地期限为 年,租期从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租金金额及其它费用的缴纳方式
二、物业管理费:包括中央空调电费及设施维护费、电梯电费及维护费、消防及供电设施维护费、公共照明电费、公共水费、公共卫生清洁费、保安秩序管理服务费;另外,场内的空调的开启时间为早上 : ,关闭时间为晚上 : ;商场经营时间为早上 : 至晚上 : (如遇天气状况改变时进行调整)。
三、月租缴费方式及应缴费用:
1、租金实行先交付后使用的原则,即乙方须于每月 日前缴交下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税费等费用;
2、乙方须按规定准时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逾期不交以日按欠费金额的 ‰ 向乙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收取水电费。乙方用电、用水按所租场地电表、水表实际抄表度数计付,每度电单价¥ .00元,每度水单价¥ .00元(若物价局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价格变动,此单价随之变动);
四、保证金的缴纳:
为确保甲方物业在乙方租赁期结束后完整归还,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计三天内须向甲方交付¥ .00 元场地保证金。其中¥ .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于 年 月 日甲方不计息退还给乙方。租赁期结束后如乙方无违反合同之规定并完整交还场地,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 .00 元保证金原数(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五、在租赁期内优惠:
为支持乙方的品牌投资以及顺利过渡,乙方从签定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可享受为期 个月的免租金、免管理费的优惠(免租期内不含场内水、电费、广告位电费和市政收取的垃圾清运费);
六、场地交付标准:
1、甲方以现时的场地设施设备交付。另外,涉及乙方对租赁店铺二次装修及功能改变所产生的消防改造及报建,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合约期内,甲方提供商业广场户外广告位按实际的用电损耗收费。宣传内容需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其他自理费用
一、乙方除合同规定要求交付的费用外,还须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批有关手续以及缴纳应缴费用,甲方配合提供相关办证资料;
二、乙方自行申报布装有线电视线、电话线、网线(甲方负责乙方租赁店铺外线路的布置),并依时缴纳应交费用;
三、乙方使用甲方户外广告位期间,须自行向市政或其它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