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九)(精选31篇)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储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起至止。
前款规定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储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储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在仓库储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将仓单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物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可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__________________
物品种类:__________________
品质: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的种类:__________________
个数:__________________
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仓储合同(九) 篇12
仓储合同(普通货物)
仓储合同
甲方(存货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保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仓储物的基本情况
1.仓储物的名称: 。
2.数量: ,运输/装卸过程中合理损耗 %。
3.质量: 。
二、仓储物的储存期间
双方约定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需要续延储存期限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合同总价款包括入库费、仓租、出库费及仓储物检验、运输、装卸、税费、保险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和税务规定的收款票据或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合同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采用 。
四、仓储物的交付、验收、运输及保险
1.甲方交付仓储物时,乙方应当进行验收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收货凭证(仓单)。
乙方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仓储物交付地点为: ,仓储物交付后,乙方按规定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
3.甲方交付的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乙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4.乙方负责承担仓储物自交付地点至仓储地点的运输义务,并负责办理仓储物从甲方交货地点至乙方仓储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仓储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仓单
1.甲方将货物交由乙方储存,乙方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六、甲方义务
1.货物出库前,甲方应提早 小时通知乙方,以书面形式传真发货通知,并在发货通知上详细注明发运编号,发运内容及运输方式,以便乙方及时做好装卸,发运的准备工作。
2.货物提离仓库,甲方负责在提货车辆到达乙方库前通知乙方,以保证乙方及时办理收货人的提货手续。
七、乙方义务
1.在取得甲方提供的通知单证后,进行认真核查,并按接受委托书的要求安排货物仓储等事宜。
2.保持仓库干燥,阴凉,通风适宜于堆放甲方委托的物资,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震,防潮,防潮、防污染,切实保障货物安全。
3.如因乙方原因装卸或交接不当,造成甲方货物货损、货差、破损等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只有接到甲方授权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名的书面发货通知,并与甲方授权代表电话确认后,才能对外发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发运货物的交接、点数、装车等手续,及时准确做好仓库记录工作。
5.及时准备建立进出库帐薄,以备甲方核实、核对,每月底双方对仓储收、发、存情况进行一次书面确认并作为甲方支付乙方仓储费用的依据。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应付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全、完整的保管好仓储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的仓储费用中直接扣除,对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