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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通用33篇)

2024-09-10 23:19:10合同范本打印
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通用3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等....

  “法律的变更”是指下述每一种情况的发生:

  (a) 在本协议生效后,对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条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作出的正式通过、颁布、修订、解释、重新诠释,包括对其有效性的规定;

  (b) 对任何已经公布的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变更。

  “调试试验” 是乙方依照下述4.3条所进行的,符合惯例能合理地显示专用设备和共用设备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约定的定性和定量技术标准的全部活动和行为的统称。

  “调试试验完成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4 条。

  “托管指示”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6.1.1 条。

  “建设项目” 是指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本协议提到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的建设,也包括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装配、调试、试验和项目管理。

  “专用客户规格” 是指附件A所附的与建设项目和操作服务的范围、规模、技术性能等有关的约定规格。

  “专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特别指明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调试、占有管理并且操作的专项用于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组成基础设备的部分设施。

  “专用设施接收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5(a) 条。

  “专用设施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1 条。

  “指定的吞吐量”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1条。

  “生效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17条。

  “环境污染” 是指与环境有关的且在设施处或其邻近区域发生的,对环境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破坏或损害。

  “环境立法” 是指全部公开颁布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环境法律和法规。

  “环境标准” 是指由甲乙双方不时约定的环境标准,前提是该标准符合中国适用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无法被预见的,或者即使能被预见,但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致使受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停工、爆炸、船舶失事、天灾、污染、恐怖主义、公敌、海上交通封锁、火灾、破坏、意外事故、战争、动乱、军事部门干预、起义、财产没收、设施损坏、政府当局的行为及法律变更。

  “特殊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特殊服务”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设施” 是指位于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在专用客户规格的图纸中特别说明且用红笔标出的,拟构成或构成部分包括仪器、机器、设备、产业技术在内的整套陆上和近海的海港和储存设施。

  “设备污染” 是指有害物质对设备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7条。

  “有害物质” 是指环境立法所定义的危险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物或污染。

  “工业码头服务” 是指乙方提供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活动:(i) 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设施;(ii) 操作、管理和维护共用设施、专用设施和任何额外设施;(iii)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

  “国际适用的工程标准”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和一般客户规格所载明的相关规范、惯例和标准。

  “码头” 是指用以交付及返还产品的,包括各种船舶停泊设施、基础建设及设备的所有那部分共用设施。

  “贷款人” 是指向乙方提供资产或者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的任何第三方。

  “守约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1.1条。

  “通知” 是指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收到的任何沟通,也就是说本协议第25条载明的情况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专用设施启动通知” 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个通知,要求乙方开始建造专用设施,并且甲方应明确提出要求乙方开始提供服务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办公时间” 是指自周一至周五的营业日时间,即上午8:00时至下午17:00时。

  “操作指南和原理” 是指本协议项下第15条提到的操作指南和原理。

  “操作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3 条。

  “操作服务” 是指根据专用客户规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任何及全部与产品有关的操作。

  “选择终止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0.2条。

  “操作手册” 是指甲乙双方不得迟于调试实验开始前6个月所共同约定的,描述码头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惯例的手册。

  “甲方责任限额” 是指 ______ 美元 ______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乙方责任限额” 是指 ______ 美元 ______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产品”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中的产品描述清单上所列明的甲方产品。

  “产品污染” 是指设施中的产品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恶化或损害。

  “产品信息” 是指与每批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托管货物有关的全部及详细的详情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性质、类型、质量、成分、温度、数量、等级、体积、重量、价值、来源、原产地、规格、产品包装和标签、产品的磨损标准,以及产品的危险性分类。如果产品包含气体,除了上述内容外,甲方还应提供关于压力等详情。此外,还包括产品所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沸点、闪点、蒸汽压、毒性、熔点、凝固点、粘性、水中的分解性、稳定性、腐蚀性、酸度、静载、冶炼水平和MAC值。

  “谨慎操作原则” 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小心勤勉地尽到注意义务,且符合有技术和经验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环境中作出的合理预见,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应与国际石化和化工产业标准和原则一致的操作标准。

  “气动车运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合理努力” 是指基于合理的判断,根据作出决定时已知的事实,在合理的费用范围内为实现目的所做出的与审慎操作原则一致的努力。

  “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是指专用设施启动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定期维护” 是指根据下述5.6.2条且受专用客户规格所限,对设施进行的定期的、预防性的维护或其他维护。

  “服务费” 是指根据下述第7条和附件B中的进一步特别约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工业码头服务报酬的费用。

  “服务期” 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操作服务的期间,为(a) 服务期开始日期和 (b) 协议期满日期之间的期间。

  “服务期开始日期” 以下述较晚者为准:

  (a) 乙方发出关于共用设施调试试验完成通知的日期;

  (b) 甲方依照下述4.3.5条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的日期;

  (c) 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

  “服务年期” 是指服务期内每十二个日历月,自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除了(1) 第一个服务年期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开始,在同年十二月的最后一天结束,和(2) 最后一个服务年期在最后一年的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始,至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日期结束。

  “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 是指在上海统计年鉴(20__上海统计年鉴表格9.2)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990=100)” 表格上显示的两个最近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之间的百分比变化,或者,如果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发布的与之内容最为密切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共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用黄笔特别标注的,由乙方设计、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组成基础建设的所有设施,其中也包括码头在内。乙方使用上述基础建设和设施在共用的基础上给甲方和乙方的其他客户提供操作服务。

  “共用设施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2 条。

  “油罐车操作”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期限”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 条。

  “试验设施” 是指与进行调试试验有关的,作为符合本协议4.3条所载明的期限、情况和流程的特定调试的专用设施或共用设施。

  “吞吐量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3条。

  “吞吐量吨位”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2条。

  “不定期维护” 是指对整个或部分设施所进行的任何必要修理和维护,该修理和维护是:(i) 不定期的, (ii) 超出专用客户规格范围的。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约定的基础上,此种不定期维护应包括:

  任何特殊的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例如对与产品相关的设备的特殊清洁工作;

  为减轻、减少、阻止或消除设施污染、产品污染或环境污染所进行的特殊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因法律变更而需要进行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因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务所引起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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