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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通用26篇)

2024-09-17 00:10:50合同范本打印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通用26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篇26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_____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5.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

  6.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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