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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精选34篇)

2024-08-03 22:32:56合同范本打印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精选34篇)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

  第七条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___

  签发地点:_________

  明细表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

  2.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

  3.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

  4.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

  (1)保险财产(2)附加费用

  ①建筑物(包括装修):_________①清除残骸费用:_________

  ②机器设备:_________②灭火费用:_________

  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_________③专业费用:_________

  ④仓储物品:_________④其他费用:_________

  ⑤其他:_________总保险金额:_________

  5.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

  6.保险期限,共___________个月。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

  总保险费:_____________

  8.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别条款

  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篇24

  委托人(甲 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代理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篇25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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