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塑钢窗协议书(通用31篇)
14.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15.特别条款
16.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
电话
地址
日期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核保人及日期
2.中国太平*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安装工程塑钢窗协议书 篇27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工程项目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详见投标报价清单。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2.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
2.2 承包范围:
2.2.1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要求提供工程设计效果图、安装材料清单及报价单;
2.2.2 乙方根据合同中材料清单提供设备、材料,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
2.2.3 乙方在设备安装完成后配合甲方对整个系统进行调试、验收等工作;
2.2.4 乙方在质保期内为甲方提供售后、培训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制造商企业标准;
D.双方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
3.2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以下国家现行的相关验收规范及验收标准,且达到“合格”或以上。
3.2.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3.2.2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
3.2.3施工图纸中要求的质量标准;
3.2.4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3.2.5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
第四条 工期
4.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开工日期的,以甲方通知为准。
4.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4.4 乙方负责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提交,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后方可施工。
4.5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认可后,工期作相应顺延。
4.5.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不能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进场道路、电源,影响乙方进场施工的;
4.5.2 不属于包干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的;
4.5.3 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的;
4.5.4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4.5.5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
5.1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书面提交甲方审阅。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后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且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5.2 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书面确认。修改图纸和书面确认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5.3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后方可实施,书面确认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5.4 任何设计或工程变更经过确认后,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安装设备、主材和辅材由乙方供应。(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6.2 所有材料设备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由甲方代表检查验收,签署材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进场。已进场的材料未经甲方许可并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6.3 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不得用于本工程。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7.1 合同价款:本工程承包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
1
2
3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整。(¥ 元)
备注条款:
1.本合同价格包含设计、材料、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等所有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